失信被执行人 |
苏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6********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81民初5470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苏羽杨、苏贺平、刘依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行福安支行借款本金1602307.08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7月29日利息为62319.75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元利实业有限公司对苏羽杨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福建元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羽杨追偿。 三、苏羽杨、苏贺平、刘依芳、福建元利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公告费260元。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