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建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22********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322民初804号 |
案号 |
(2020)豫1322执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崔建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原告李春生支付工资款4100元,并自2019年2月13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崔建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