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523民初314号 |
案号 |
(2018)豫1523执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借款利息及滞纳金19126.8元(利息计至2016年10月26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至还清时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04 |
发布时间 |
2018-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