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基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3********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09)阳东法执字第00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南山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习元坤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469462.8元;二、被告金基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习元坤人民币469462.8元;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23元,原告习元坤负担5783元,(本院已同意原告免交),被告金基智负担人民币674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将所负担数额交到本院指定账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09-05-11 |
发布时间 |
2014-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