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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基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23********2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08)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9)深南法执字第019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习元坤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469462.8元; 二、被告金基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习元坤人民币469462.8元; 三、驳回原告习元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金基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23元,原告习元坤负担人民币5783元(本院已同意原告免交),被告金基智负担人民币674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将所负担数额交到本院指定账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09-04-09
发布时间
2013-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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