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爱国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203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涟大民初39号判决书 | 
| 案号 | (2015)涟执字第01650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水县人民 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爱国欠原告裴玉广货款10900元,并承担自2014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15-09-14 | 
| 发布时间 | 2015-11-2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