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岩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2********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602民初1308号 |
案号 |
(2018)辽0602执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志龙各项损失合计7328.03元; 二、驳回原告邱志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6元,由被告杜岩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