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瑞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2********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84民初499号 |
案号 |
(2016)冀0984执9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间市 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王瑞涛、马雪明偿还申请执行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行借款本金285000元及利息2236.3元〔另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卢国连、沈树英在抵押物价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被执行人王禹宾对被执行人王瑞涛、马雪明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执行人卢国连、沈树英、王禹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由权向被执行人王瑞涛、马雪明追偿。诉讼费5609元,由被执行人王瑞涛、马雪明负担,被执行人卢国连、沈树英、王禹宾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6-22 |
发布时间 |
2016-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