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和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9********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43号 |
案号 |
(2016)皖1823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对申请执行人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泾国土资执罚[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万二喜、邓和林分别没收非法开采砂矿产品,折算人民币18822元,并对二人分别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9411元;另,对被执行人邓和林没收其非法开采砂矿产品,折算人民币3061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1530元,以上合计,对万二喜、邓和林分别罚没32824元、28233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666元,由被执行人万二喜、邓和林分别负担358元、3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2-23 |
发布时间 |
2016-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