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高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浙衢刑初字第00009号 |
案号 |
(2012)浙衢执民字第000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樊金禄、江海峰、韩凤岩、吴高杰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志东、韩菊英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74031.87元的70%即401822.3元。其中被告人樊金禄160729元,被告人江海峰赔偿120546.7元,被告韩凤岩赔偿60273.3元,被告人吴高杰赔偿40182.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翔赔偿20091.1元。被告人樊金禄、江海峰、韩凤岩、吴高杰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2-04-10 |
发布时间 |
2014-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