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602民初1413号 |
案号 |
(2020)桂0602执恢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林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益团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199 032.8元,两项合计399 032.8元; 二、被告周林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益团偿还借款本金92 200元,并支付利息2766元,两项合计94 966元; 三、被告周林春对被告周林伟在第一项判项中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周林春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则有权向被告周林伟追偿; 四、驳回原告马益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084.06元,减半收取计4542.03元,由原告马益团承担316.33元,被告周林伟单独承担816.3元,被告周林伟、周林春共同承担3409.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