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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文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1********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明民初字第866号
案号
(2016)闽0421执00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文根欠原告谢伟明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 二、驳回原告谢伟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李文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4-11
发布时间
2016-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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