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文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明民初字第866号 |
案号 |
(2016)闽0421执00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文根欠原告谢伟明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 二、驳回原告谢伟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李文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4-11 |
发布时间 |
2016-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