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7********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沙民初字第1953号 |
案号 |
(2015)沙执字第00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万元。 二、被告朱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3294.02元(计至2014年7月20日)和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6775‰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建平、张金娣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沙县府东路39号东梯601室的房地产[沙房权证字第20082198号、虬国用(2008)第1325787-15号]的依法处置所得价款按办理抵押登记先后顺序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6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83元,由被告朱建平、张金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4-23 |
发布时间 |
2015-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