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民初字第335号 |
案号 |
(2016)豫0108执恢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晓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323458.2元、支付违约金42800元,共计366258.2元; 二、被告邓晓军、邓建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4元,由被告宋晓丽、邓建军、邓晓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9-20 |
发布时间 |
2016-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