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正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523民初1595号 |
案号 |
(2018)豫1523执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邱正波欠原告李波借款2.5万元,定于2018年2月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债务了结; 二、如被告邱正波没有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2.5万元,则除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外,还应另行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本金按2.5万元计算,利随本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2-11 |
发布时间 |
2018-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