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春市六三五网络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902执1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宜春市六三五网络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饶凯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从2016年7月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宜春市六三五网络广告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宜春市六三五网络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齐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020588417184 |
登记机关 |
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御湖城4栋-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