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熊登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23民初510号 |
案号 |
(2019)豫1523执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熊登基所欠原告陈明凤现金20000元,利息自2014年5月17日起按月息1分5厘计算至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