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熊登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初字第412号 |
案号 |
(2017)豫1523执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熊登基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偿还原告熊有坤2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按约定月息10‰计算); 二、剩余25000元及利息(按约定月息10‰计算)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21 |
发布时间 |
2017-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