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熊登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523民初1149号 |
案号 |
(2017)豫1523执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登基所欠原告陈秦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1-20 |
发布时间 |
2017-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