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7民初1958号 |
案号 |
(2020)赣0827执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罗伟、郭志强、王永平、廖红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共同赔偿原告林政贤各项损失68464.07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6元,由被告罗伟、郭志强、王永平、廖红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