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宣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0102********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1)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60号 |
案号 |
(2014)惠阳法执字第00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被告深圳市展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展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吴宣丹欠原告惠州市富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770760元及利息。被告深圳市展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展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吴宣丹同意分18期偿还上述借款给原告惠州市富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4年9月起至2016年2月28日,每月28日前偿还42820元。如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偿还全部借款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同意补偿原告惠州市富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损失57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16450元减半收取为8225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4-10-14 |
发布时间 |
2015-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