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七台河市金山石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开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4)七新法执字第00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七台河市金山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连江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七台河市金山石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9日前一次性给付邓连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医疗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合计75000.00元;三、如果原告七台河市金山石材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第二项履行,则原告七台河市金山石材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被告邓连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医疗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合计90835.88元。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七台河市金山石材有限公司放弃退费,自愿承担10.00元诉讼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8-04 |
发布时间 |
2016-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4)七新法执字第00305号 |
立案日期 |
2014-08-04 |
执行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083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雪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90055611883XJ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曙光村后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