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6********198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25民初121号 |
案号 |
(2018)皖0225执1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无为县高新电线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转让款1752484.49元(应给付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货款1044484.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08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无为县高新电线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账号:10050249830001999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7-13 |
发布时间 |
2018-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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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葛向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60011141219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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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