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学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11********19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5)成华民初字第571、572、573、574、57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06)成华执字第00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杨学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原告吴诗定,吴诗怀、陈时俊、周强、文玉坤各支付3840元,并分别各赔偿本金3840元的利息损失;利息从2005年3月7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案件受理费1105元,实际支出费550元,合计1655元,由被告杨学新负担。此款已由五名原告各垫付331元,被告杨学新应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时一并分别向五名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06-06-22 |
发布时间 |
2015-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