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6********19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杭拱商初字第2576号 |
案号 |
(2016)浙0105执1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建华、滕冬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81485.66元及违约金(以每笔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0‰分别自代偿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7日的违约金为27222.15元,之后的违约金按相同的计算标准,以代偿金额81485.66元为基数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82元,由被告周建华、滕冬秀负担3124元,由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5-27 |
发布时间 |
2016-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