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坚龙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7********194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03民初2333号 |
案号 |
(2017)鲁0703执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志强偿还原告朱兰叶借款本金77964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志强偿还原告朱兰叶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李志强偿还原告朱兰叶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李志强偿还原告朱兰叶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按月利率1.5%,自2016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李志强偿还原告朱兰叶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被告李志强偿还原告朱兰叶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万元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按月利率2%,100万元自2015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2%,100万元自2016年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七、被告李志强偿还原告朱兰叶借款本金9200000元及利息(其中80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12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6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八、被告山东坚龙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七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03 |
发布时间 |
2017-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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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崔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0796154194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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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西二街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