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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英德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18********19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4民初4372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5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徐颖婷与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共同确认截止至2017年7月23日止,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尚欠原告徐颖婷借款本金340万元及从2012年10月2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3507840元,合计6907840元。该款按以下方式支付: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所欠利息50万元,于2017年12月3日前支付所欠利息200万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40万元。 二、如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能按上述第一项准时归还欠款,原告徐颖婷减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2017年7月23日止的利息1007840元及从2017年7月2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 三、如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归还所欠款项,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需向原告徐颖婷偿还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从2012年10月2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且原告徐颖婷有权就余下的全部欠款(包括本金、利息)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英德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徐颖婷因诉讼保全向担保公司支付费用16669.5元,该款由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英德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前向原告徐颖婷支付。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37元,由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英德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徐颖婷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上述三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前迳付原告徐颖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6-12
发布时间
2018-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黄道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81696444194C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英德市桥头镇府前路15号原政府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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