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英德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8********194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14民初4372号 |
案号 |
(2018)粤0114执5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徐颖婷与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共同确认截止至2017年7月23日止,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尚欠原告徐颖婷借款本金340万元及从2012年10月2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3507840元,合计6907840元。该款按以下方式支付: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所欠利息50万元,于2017年12月3日前支付所欠利息200万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40万元。 二、如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能按上述第一项准时归还欠款,原告徐颖婷减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2017年7月23日止的利息1007840元及从2017年7月2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 三、如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归还所欠款项,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需向原告徐颖婷偿还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从2012年10月2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且原告徐颖婷有权就余下的全部欠款(包括本金、利息)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英德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徐颖婷因诉讼保全向担保公司支付费用16669.5元,该款由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英德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前向原告徐颖婷支付。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37元,由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英德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徐颖婷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上述三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前迳付原告徐颖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时间 |
2018-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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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道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81696444194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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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英德市桥头镇府前路15号原政府办公大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