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3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民初156号 |
案号 |
(2019)津01执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银借款本金50000000元,截至2018年1月23日利息、罚息、复利15076532.62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复利标准计付);二、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众兴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东云兴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杨书德、被告张大伟、被告周永胜、被告尚仲芹对上述给付事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5000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时间 |
2019-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103062116N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2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