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岩市龙门汽车起重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8********185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4民初4257号 |
案号 |
(2019)湘0424执恢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邱敏杰、董兰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6年4月7日已到期未付租金3 127 408.76元、未到期租金2 280 000元、罚息605 262.06元,合计6 012 671.82元(2016年4月7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的标准顺延照计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龙岩市龙门汽车起重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向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偿付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邱敏杰、董兰芳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邱敏杰、董兰芳、龙岩市龙门汽车起重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 7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0 704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承担10 704元,被告邱敏杰承担50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时间 |
2019-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邱敏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772917185Y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潭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