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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边凤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25********1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兰商初字第160号
案号
(2016)黑1222执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兰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春林、贾淑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截止2014年9月10日,借款本息44,453.86元,并依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凌云俊、王彦武、边凤阁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的给付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凌云俊、王彦武、边凤阁负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892.00元,由被告李春林、贾淑芹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6-04-29
发布时间
2016-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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