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边凤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5********1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兰商初字第160号 |
案号 |
(2016)黑1222执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春林、贾淑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截止2014年9月10日,借款本息44,453.86元,并依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凌云俊、王彦武、边凤阁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的给付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凌云俊、王彦武、边凤阁负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892.00元,由被告李春林、贾淑芹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4-29 |
发布时间 |
2016-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