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开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722********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1471号 |
案号 |
(2010)东一法执字第07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周开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至2008年12月19日止的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2930.91元,利息人民币2221.94元,超限费和滞纳金1481.4元,合计人民币26634.25元;从2008年12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所签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26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0-06-25 |
发布时间 |
2016-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