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323********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长民初字第3493号 |
案号 |
(2016)吉0722执00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云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 5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9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1-15 |
发布时间 |
2016-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