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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4********1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14民初4462号
案号
(2019)辽0114执49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沈阳沃华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1日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按照年利率12.04%计算;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04%的1.5倍计算)。 2.被申请人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焦永辉、朱萍、阎丽涛、郭静、阎军、孙爽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案件受理费45000.00元,由被申请人沈阳沃华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4.八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八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9-03
发布时间
2019-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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