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4********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14民初4462号 |
案号 |
(2019)辽0114执49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沈阳沃华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1日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按照年利率12.04%计算;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04%的1.5倍计算)。 2.被申请人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焦永辉、朱萍、阎丽涛、郭静、阎军、孙爽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案件受理费45000.00元,由被申请人沈阳沃华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4.八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八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