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臧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3********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6民初6396号 |
案号 |
(2019)津0106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臧金龙、孙善玲于2019年1月31日前连带返还原告王红松租金78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臧金龙、孙善玲自愿承担,于2019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王红松; 三、原、被告别无其他争议,本案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