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庆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3********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薛商初字第894号
案号
(2016)鲁0403执8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理山、杨家玉、孟庆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裕胜支付餐饮费15,203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裕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刘理山、杨家玉、孟庆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8-09
发布时间
2016-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