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1********181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84号 |
案号 |
(2018)鄂1126执1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湖北东萍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北正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0437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0437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高维东、张启萍、高维龙、伊瑶、高权、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湖北正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02.78元,由湖北东萍商贸有限公司、高维东、张启萍、高维龙、伊瑶、高权、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时间 |
2019-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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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艳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26565497181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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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27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