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小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2********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003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湘1003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何小见、李仁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长江借款本息502 000元。 二、驳回原告胡长江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320元,由被告何小见、李仁生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8-08 |
发布时间 |
2018-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