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03********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82民初2825号 |
案号 |
(2019)冀0982执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三、卢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林柱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40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0 元,由被告刘三、卢国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31 |
发布时间 |
2019-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