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23********17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济阳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2)济阳法执字第00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3304元及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以上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2-05-22 |
发布时间 |
2015-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