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斌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2********17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381民初2398号 |
案号 |
(2019)湘1381执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海波、李斌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袁正兰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5520元,由被告张海波、李斌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