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义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17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23民初698号 |
案号 |
(2019)豫1523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怀龙、余义叶负责偿还所欠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时止,按月息9.6‰计算,逾期利息按合同规定结算,息随本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康传友、余义花对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