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其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5********3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道民初字第450号 |
案号 |
(2015)道法执字第00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陈其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轮胎款315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陈其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道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5-11-10 |
发布时间 |
2016-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