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贵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5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201民初2780号 |
案号 |
(2017)黔0201执2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贵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3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8元,由被告何贵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10-24 |
发布时间 |
2018-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