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正宁县广盛建筑装饰材料加工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210********17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1002民初5177号 |
案号 |
(2019)甘1002执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正宁县广盛建筑装饰材料加工厂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本金789545.06元;按照年利率9.135%承担自2017年4月21日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任小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5元,由被告正宁县广盛建筑装饰材料加工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