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龙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7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103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黔0103执1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达康、王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239068.75元以及利、罚息等人民币240490.61元(剩余利息等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7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杨达康、王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5万元;三、被告林水福、刘龙军、袁礼湘、周德英、贵州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杨达康、王舒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53元,由被告杨达康、王舒、林水福、刘龙军、袁礼湘、周德英、贵州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上述各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5-31 |
发布时间 |
2018-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