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光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2********3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7)粤52民终292号 |
案号 |
(2019)粤5281执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6)粤528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6)粤5281民初1751号第一项为:普宁市宜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85万元、利息1537549.99元及逾期利息(以218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3%计)、复利(以1537549.99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3%计)。三、驳回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一审受理费83420元,由普宁市宜辰贸易有限公司、李光炜共同负担80451元,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69元;二审受理费2969元,由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