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02********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702民初964号 |
案号 |
(2020)粤1702执2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31201602049】。一、限被告冯志军在本判决法神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原告邓俊文;二、被告杨光礼对被告冯志军尚欠原告邓俊文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光礼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志军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