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莫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02********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4民初3064号 |
案号 |
(2021)粤1704执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40218600274】。一、被告莫明偿还信用卡拖欠本金9998.75元、利息1377.04元、费用1562.08元,合计12937.87元及支付从2020年8月28日起至被告莫明还清款时止产生的利息、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该利息和费用相加的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给原告; 二、被告莫明支付律师费450元给原告; 三、被告莫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四、案件受理费67元由被告莫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