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安市龙昌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民初字第797号 |
案号 |
(2015)宁执字第00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大众金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10478958.9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15日为1043095.6元,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478958.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福安市长丰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市升港砂石开发有限公司、福安市龙昌贸易有限公司、吴玮、郑文星、吴春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人福建省大众金属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3-30 |
发布时间 |
2015-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应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7531304406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安市阳头信元花园联排别墅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