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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洪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7********1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加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4)加法执字第000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洪君于2014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李纯金砂石款220000.00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刘洪君如不能于2014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李纯金,被告刘洪君同意给付原告李纯金违约金300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法院减半收取2300.00元(原告已预交4600.00元),被告刘洪君自愿承担,退回原告李纯金23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4-01-16
发布时间
2017-04-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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