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洪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7********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加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4)加法执字第00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洪君于2014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李纯金砂石款220000.00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刘洪君如不能于2014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李纯金,被告刘洪君同意给付原告李纯金违约金300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法院减半收取2300.00元(原告已预交4600.00元),被告刘洪君自愿承担,退回原告李纯金23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1-16 |
发布时间 |
2017-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